列宁的电影思想
20世纪初是世界电影发展的开拓期。这一阶段电影由默片向有声片过渡,创作手法和理论上各种实验和流派盛行。新生的苏维埃俄国经济落后、物质短缺,电影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后来苏联电影的蓬勃发展,有赖于苏联第一位主要领导人――列宁对电影的政策扶持。关于列宁的电影思想后世研究很少,从马克思主义新闻与传播观研究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不该忽略的研究话题。
列宁对电影的评价集中于他的一句话:“所有艺术中最重要的是电影”。(《列宁全集》二版42卷594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他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身份说出的这句话,对于当时处于起步阶段的苏维埃俄国的电影业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列宁对电影的重视,当时主要是以政治角度考虑的,出于迫切的宣传和教育的需要。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面临众多的社会问题:内乱不断,饥荒严重,,并且九成为不识字的农民。列宁关注电影在普及教育方面的优势,这种生动、通俗、新颖的形式能够被老百姓广泛理解和接纳,能够有效地教育人民群众。
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计划里,电影和图书馆、成人学校、人民之家、大学、一般教育设施一起,被列入教育手段之内。1919年 8月27日,列宁签署法令,将照相、电影生产及发行移交人民教育委员会领导。在经济贫困的背景下,这一措施通过国家对电影业的资金投入,为后来电影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体制基础。
1920年11月,列宁亲自起草《生产宣传提纲》(共12条意见),要求整个国家转向以生产建设为中心,而电影要服务这个中心工作。就此他将这一项列为提纲的第10条,写道:“。同电影局合作。”显然,列宁在这里把电影视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工具。(同上40卷17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在电影的管理上,列宁视电影为文化商品。体现这一思想的主要文献是1922年1月17日列宁对电影工作的指示。列宁认识到电影的双重属性,即它既是商品,具有商业价值,又是精神产物,具有文化性质。因此在电影的管理上,他将电影分为新闻片和娱乐片两类,既强调对影片内容的监察,又主张适度放开电影的发行和经营。列宁管理电影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组织管理环节,对影片放映进行制度化监督。“教育人民委员部应当对所有影片的放映组织监督,并形成制度。在俄罗斯联邦上映的所有影片,都应在教育人民委员部登记编号”;并认为“每一份放映计划都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同上42卷383页),即广告和娱乐性影片与宣传性影片保持一定的平衡。他没有要求二者的比例应该各占多少,但从那时苏俄以进口影片为主的情形看,他希望放映的电影中,宣传教育(列宁指出的实例是集纳影片《各国人民生活点滴》)的影片要占一定的比例(当时苏俄国内自制的影片很少)。
在影片的经营上,列宁主张扩大私营电影院的主动权,在符合内容审查要求、符合娱乐片和宣传教育片比例的前提下,允许私营影院上映新片、扩大放映片目,私营影院将收入以租金的形式上交国库。此前一年,即1921年,列宁确定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有限度地允许私人拥有财产并进行商品交易,这使得政府的电影局(当时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和私营的电影公司在电影制作的量上,数量逐渐增加。
在影片内容上,为保障电影的政治水平,列宁要求“宣传教育片要送给老一辈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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