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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pdf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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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试行)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
育部《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考务工作的有关
人 员。
第二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非考试所需物品(如手机、呼机及无线接收器等通讯设备,有存储
功能的 计算器、电子词典等,学校指定型号的外语考试听力耳机除外 )进入考
场且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所在教学楼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息的 或者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学生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 分。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
设备 参加考试,经监考教师提示或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仍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尽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
忍一句,息一怒,饶一着,退一步。——《增广贤文》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其中,通讯设备电源未关闭且没有放置
指定 位置的,视同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的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未到考场参加考试,
而出现 有其姓名的试卷,则视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八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
了 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的;
(三)经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
取消其 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曾考试作弊,第二次作弊的;
( 六 )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认定为
违纪,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及其他人
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牧民》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员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 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
予 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认定为教学事故:
( 一) 考试管理人员失职,考试安排不当,造成大面积考试冲突的;
(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四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的;
( 五)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六)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实,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 七) 在评卷中不坚持统考统阅,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
评卷 的;
( 八)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九)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 十)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
资格 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
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六 )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
复考生的。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洪应明》
忍一句,息一怒,饶一着,退一步。——《增广贤文》
第十条 因考试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组或者考场纪律
混 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组同一时间的考试雷同卷现象严重的,将追
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擅
自 曝光往年考试试卷及其内容的,认定为教学事故;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
限内的 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
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
弊严 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他人织 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
的;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 一 )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
及时中 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考生
违规行为应 当准确地在《考场报告单》上记录,并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
据,由两名以上 ( 含 两名)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
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 容,暂扣的物品暂由学院保管并通知考生。
(二)考试结束后,发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由两名以上 (含两名)
工作人员 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
础上,对所涉 及考生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三)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组负责人应将考生违规记录汇总签字认定,连同
《考场 报告单》报送学校教务处一份。
违纪、作弊情况清楚的,由学院及时将违纪、作弊情况予以张贴通报。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丹青不知老将至,贫贱于我如浮云。——杜甫
(四)考场组或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的情况时,学校组织专人直接介入调查和
处理。
(五)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场组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
场组 负责人、阅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学院或部门。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员,由涉及人员
所在 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由学校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理通
报。
(七)学院在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时,应给予违规人员陈述和申辩的机
会。
(八)对违规学生的处分按《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的
程序办理。
(九)考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诉。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保存考试中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承办的、面向学生的考试,其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认定按该
考 试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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