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新规解读与风险防范要点
交易银行部
总则
定义
信用证业务办理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证结算办法
一
审单规则
总则
对主体、客户范围、行业范围的放宽
总则——主体
旧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新
银行
无需事前有协议
商品交易
货物与服务贸易
总则——适用范围
旧
新
国内企业之间
国内企事业之间
国内证业务的适用范围扩大,可营销的领域扩大
总则
信用证业务办理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证结算办法
审单规则
定义
总则
交单行
转让
保兑
服务贸易
付款期限的计算种类
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
定义——新增内容
定义——服务
运输或交货方式
最迟货物装运日
起讫地
分批、分期
服务提供方式
最迟服务提供日期
服务提供地
分批、分期
服务提供方式
最迟服务提供日期
服务提供地
分批、分期
货物
服务
议付:可指定任意银行为议付行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注意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期限与贸易类型须匹配!)
有效期: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
定义——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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