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法律体系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是从法的不同层级、法的不同内容来构建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是指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卫生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制定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基本形成了职业卫生的法律体系。
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一、《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全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公布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般义务条款、执法体制等。
第二章(前期预防):准入条件,包括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硬件条件、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的两个评价、两个审查一个验收。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是职业病预防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和劳动者、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及病人权利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法定执法权力及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各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核心在第三章。管理责任(第21条)设置结构、配备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实施,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首要的是工程技术预防措施,包括有效的防护设施、技术工艺材料要求、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及处置方式、报警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其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评价及整改制度等。最后一道防线是个人防护措施。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一是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是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三是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竣工,应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验收合格。
四是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等;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
●一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
●二是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及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三是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劳动者应接受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六是对生产、经营的有毒物品实行一书一签(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要求。
●七是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有条例所规定的完善设施。
●八是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九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
●十是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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