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品污染
201140909027王琳
生活用品
化妆品
合成高分子用品
衣物
合成洗涤剂
家用电器
化妆品
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与人体直接接触,被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因此质量的可靠、使用的安全性成为化妆品的首选条件。
国内外对化妆品的生产和产品质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各种新产品必须经过动物安全试验,甚至原料也需要经过皮肤的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
化妆品中的化学成分规定
汞含量:不得大于1×10(-6)。
铅含量:不得大于40 ×10(-6)。
砷含量:不得大于10 ×10(-6)。
甲醇含量:%。
染发剂中甲基苯二胺、二氨基酚的最大含量为10%;间、对苯胺的最大含量为6%;间苯二酚的最大含量为5%;a-%。
%。香波中的间苯二酚的含量不大于2%;巯基乙酸及其盐类酯类的含量在护发用品中不大于2%,脱毛剂中不大于5%,卷发剂中不大于8%。
所有化妆品不得检出大肠杆菌、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用于眼部、口唇、口腔黏膜以及儿童的化妆品中的杂菌数不得大于500个/g或者500个/ml,其他化妆品的杂菌数不得大于1000个/g或者1000个/ml。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第三阶段: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度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第五阶段: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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