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受利益的
行为效力
原告张某自幼深得外祖母王某的疼爱,王某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某以张的名义在银行存上1万元,张某将此事告知其母李某。后王某去世,李某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李某提出,其母王某为张某存入银行的1万元应归张某,不能作为遗产;而李兄、李姐主张,该存款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代理张某向法院起诉。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存款上的名字虽为张某,但王某在存款时,张某尚不到10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王某与张某间的赠与行为不能有效成立。那么,赠与是否有效成立呢?
案例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的
职责
原告:甲,男,8岁,学生法定代理人:甲父
被告:乙,男,13岁,学生法定代理人:乙母
被告:丙,男,12岁,学生法定代理人:丙父
甲、乙、丙三人在一起玩耍,乙、丙各自手持木棍互相打闹,丙将乙手中的木棍挑起后飞向一边刺中甲的左眼,致使甲左眼角膜穿孔失明。甲先后
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000元。经专家鉴定:甲今后需要采用换假眼的方法治疗。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继续治疗等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致伤原因系两个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打逗嬉闹中无意识所致,属于过失伤害,应负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原告所花掉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和继续治疗费用等5000元,被告人丙承担70%,被告人乙承担30%,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赔偿。
请问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该如何确定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算数吗?
甲与妻子生有一子,甲父母双亡,从小由哥哥和嫂子抚养成人。甲和村里的两个人一起去西藏干活挣钱,第一年春节时,甲的一个伙伴回来,带回3500元钱,还有甲的一封信。从此音信全无,一连四年没有任何消息。甲妻痛苦不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甲死亡。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了寻找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消息,法院即宣告甲死亡。甲被宣告死亡后,家庭财产由妻子和儿子继承。不久,甲妻带着
孩子改嫁到了邻村,改嫁时甲妻提出要卖房子,但因村里无人敢买,只好空着。谁知不到一年,和甲一起去西藏的另一个伙伴也回来了,他说甲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抢救无效身亡,他带回甲临终时写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他死后家产分一半给哥哥和嫂子,感谢哥嫂的抚养。甲的哥嫂拿着这份遗嘱去找村委会,提出以此为依据继承甲的房产。村委会叫来了甲妻,甲妻说,遗嘱是甲三个月前写的,那时他已被宣告死亡半年了。问:失踪人在被宣告死亡之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四:个体户妻子欠了债丈夫还不还?
县委干部张某的妻子胡某是服装个体户,一次外出采购时,胡某不幸因车祸身亡。这时,信用社找到张某说,胡某欠有贷款三万元,要求张某替妻还债。张某却认为,胡某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国家干部,不参加妻子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只有四万元,依继承法,只有两万元是胡的遗产。因此只能用这
两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东西来清偿胡的债务。信用社则说,两万元现款我们先拿走,其余东西我们不要,不过,我们通知了银行, 你要不还钱,另外两万元你也别想用,我们要冻结她。张某认为信用社是利用他们和银行的特殊关系侵犯了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诉至法院。
案例五:个人合伙的构成条件及责任分担
1990年4月,王某从县丝绸厂因病提前退休,回农村生活。王某与张某、刘某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手工艺优势,从县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三人商定王某出资5500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保管帐目;张某出资2200元,负责纱线和成品台布的运输;刘某出资3500元,负责组织人员钩制台布,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成品台布。并商定挣了钱一起分,亏了本一起赔。三人找到村会计,让其代为起草书面协议,但村会计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能形
成。三人很快凑齐资金,也揽到了加工业务,到当年年底,共完成了7批加工任务,盈利8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了盈利。1991年初,由于农村妇女忙于过春节,台布质量出现问题,结果给丝绸厂造成10万元的损失。丝绸厂要求3人赔偿损失,张某、刘某提出,自己是受雇于王某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王某无奈先赔偿了丝绸厂损失,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请问:1、王某与张某、刘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张某、刘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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