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全国城乡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历经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全国少出生4亿多人,使中国13亿人口推迟了4年,成功改变了中国人口发展的轨道。
基本情况
村总面积平方公里,全村现有村民户,截止考核年度期末总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计生考核年度内,符合政策生育率% ,人口出生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种责任目标。
1、毛泽东:人口非控制不行。
人类要自己控制自己,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的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一要政府认真抓,二要坚持群众路线。
2、邓小平:国情、国策、人均指标。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中国的重大决策。
我们的人口政策是带有战略性的大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江泽民:人口问题是可持续发展中的首要问题。
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4、胡锦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集中力量抓好三件大事。一是要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三是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摘选)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摘选)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摘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摘选)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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