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自杀
——自杀是一种英雄主义的选择还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11/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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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的统计结果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世界范围内青年自杀率近年有所上升,占年轻人死亡原因的前三位。而北京心理危机研究所的研究则表明,自杀是15岁至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在自杀的年轻人当中,大学生高于一般青年,重点大学高于一般大学,研究生高于本科生。
中国卫生部报告,中国每年有25万人自杀死亡(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数字略高,,自杀率为23/10万)。若保守地按自杀未遂人数是自杀死亡人数的8倍计算,中国每年至少有200万人自杀未遂。——2005年6月9日北京科技报
一个人自杀后,他身边的5至8个亲人或朋友会受其影响。这种精神上的影响有时会持续一生。而自杀未遂人数是自杀死亡的10倍-20倍,一例自杀未遂会使两个人受到严重影响。(依据联合国的估计)
世界卫生组织自2004年开始,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世界预防自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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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自杀?
(一)自杀的定义
杜尔克姆(法国社会学家,1897 年出版《论自杀》)为自杀所下的操作性定义是:“凡由受害者本人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受害者本人也知道必然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死亡。”
积极的自杀
消极的自杀
。“自杀指一个人自愿地、故意地杀死自己的行动或情况,但也指任何人杀死自己的意愿或倾向。自杀包括个人的、团体的甚至民族的自我毁灭的行为。”(中文《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第573页)
自杀就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经过周密准备后的结束。(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
自杀,是一种故意选择某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由于死者自身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在预知结果的条件下直接或间接造成自身死亡的行为。
杜尔克姆的研究表明,自杀率具有整个社会或某一省、某一地区的特征,即对一个特定的群体来说,必然有一特定比率的自杀者。与纯粹是个人现象的自杀行为不同,自杀率是一种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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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自杀?(续)
(二)区分自杀与准自杀
准自杀是本人并不打算死,只是一种求救的呼喊。准自杀完全是一时有意识的冲动,带突发性。具体表现为:行动决策出于报复性的心理;一般没有前驱症状(自杀的前驱症状为情绪低落、抑郁、思维迟钝、人格解体、注意力缺乏、性欲缺乏、食欲下降、失眠等);没有行为先兆(自杀会有计划、选择自杀手段和时间地点,处理遗物及存款和语言流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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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杀的类型
(一)经典的分类:杜尔克姆的研究:
利己式自杀: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王国维、陈天华等的自杀)
利他式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被抛弃者等的自杀,或因缺乏他人关怀倍感孤独情况下的自杀)
失范式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
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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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杀的类型(续)
(二)我国学者的分类
何兆雄的观点
单数自杀,指个体自杀;
复数自杀,指两人同时自杀,如因殉情而发生的情死;
特殊自杀,指军人自杀、犯人自杀、收容人员自杀、杀人兼自杀等;
自杀的边缘领域,因吸毒、酗酒、暴饮暴食所致的自我破坏以及殉死、殉教、安乐死等类型。
广为接受的观点:
情绪性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
理智型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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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杀原因分析
(一)没有安全感:陷入极度的恐惧。
(二)失去社会归属感:感觉到被抛弃,被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抛弃、被恋人抛弃,有时社会角色扮演失败也会产生被抛弃的感觉,情绪极端时可能感觉到被整个社会所抛弃。(三)痛苦的煎熬:痛苦的折磨可能来自生理的和心理的,有时也可能两方面都有。为了缓解甚至终止痛苦,就有可能选择自杀。
(四)生活单调、无挑战性:许多了无生趣的人都是陷入到单调、重复日常生活,而无法发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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