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若干问题
中国建设报
2001-05-14
颁布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系行业发展的全局
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建筑法》所确定的规范建筑活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筑领域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资质管理的目的是根据市场需要、企业的能力,来划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范围,以此保证市场运作的主体完全胜任其承担的建筑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颁布实施新的《规定》,就是要调控规模,优化结构。调控规模,实质上就是要调控建筑市场上能进行施工总承包的力量。新的资质《规定》把一级企业的门坎提高了。以前的一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3000万元,现在是5000万元,同时还要考核净资产,要求不少于6000万元。其他方面的要求亦相应提高。经过抬高门坎后的静态测算,能达到新《规定》一级资质的,不到60%。即便把企业的重组等动态因素考虑进去,能进入新资质一级的企业,也要比原一级企业数少20%左右。
另一控制规模的手段,是不设第四级资质企业,只设一、二、三级企业。按新资质三级企业人财物的标准测算,。,考虑动态因素,能进入新三级的,也就七八千个。如果按此测算,在总承包企业这个台阶上的,要减少到接近3万个。
在结构调整中,还有失去总承包资格的近三万个企业将向何处去?整个资质框架设了三大序列:一是施工总承包,二是专业承包,三是劳务分包。这3万家企业,主要出路是进入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序列。同时,一些大的企业在优化结构中,也将分解出一些力量,进入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队伍。
准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
只有全面准确理解《规定》,才能正确执行。
关于企业资质条件的设定问题。新老《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老规定主要或基本看企业的人、财、物条件,新《规定》在人、财、物等条件要求上有所变化。其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对企业市场行为的要求。如第十四条的意思是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除看人、财、物等条件外,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之内有串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10项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市场行为这个指标,不仅在升级、增加资质等方面要考核,而且在年检时也要考核。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要重新核定并降低其资质,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有关规定。《规定》的基本思路是扶植大企业发展,使其成为综合性更强的企业,成为行业的骨干与龙头。如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意思是,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获得某一类主项资质的同时,还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级别的资质。这说明《规定》在资质的申请上放得比较开,如建筑施工的总承包资质企业同时可以申请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的同级别资质,施工领域更加广泛。
关于资质的申报、审批的程序问题。新《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一个基本思想:在现有政府部门及职能划分的情况下,新资质采取统分结合的办法来制定、推行与管理。《规定》及《标准》都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各专业部门参加,共同制定的。各专业标准都是专业部门制定的,汇总以后由建设部统一发表。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也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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