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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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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
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施工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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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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