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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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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师事务所;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牢靠地计量。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料运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应当依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打算,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依据减去无形资产减值打算后的净额反映。 其次十一条其他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盼摊费用等。 长期盼摊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为长期盼摊费用。长期盼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律师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盼摊费用中归集,待律师事务所开业时一次性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负债 其次十二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债按其流淌性,分为流淌负债和长期负债。 其次十三条流淌负债,是指在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各项流淌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依据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其次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长期应付款项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应当作为一项流淌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计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增设“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职业风险赔偿的打算金或购买补充职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假如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干脆计入当期损益。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第四章全部者权益 其次十五条全部者权益,是指全部者在律师事务所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全部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安排利润。 其次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是指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需有法定的开办资金。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资金。律师事务所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来源。 其次十七条发起人以现金投入的开办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以非现金方式投入的资产,应按发起人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其次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公积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其次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净利润的10%提取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共同基金。律师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安排-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随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不再运用,相应的“利润安排”科目下的“提取随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一并取消。 第五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对外供应法律服务及让渡资产运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托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假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需统一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托付供应法律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上述活动所发生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出。 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干脆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供应法律服务的成本。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一般包括:专职、兼职聘用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工资津贴、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邮电费、会议费、车辆消耗及修理费和其他业务性支出。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干脆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项目列示。 第三十六条营业费用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扬费用。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修理费、折旧费、教化培训费、律师协会会费、业务款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打算计提、社会保障费、职业责任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其他税金、审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职工福利费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医药费、因公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提取。 工会经费是指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费用。 律协会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市律师协会交纳的会费。 业务款待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须要而支付的款待费用。在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的限额内节约运用,据实列支。 社会保障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 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总收入的1-3%计提,总额达到50万元可不再计提。 其他税金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律师事务所房产税、车船运用税、土地运用税和印花税等。 审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财务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和其他财务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安排 第三十九条利润,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肯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条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投资收益,是指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打算后的净额。 第四十三条补贴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税款,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赐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无干脆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打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打算、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特别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依据详细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所得税,是指律师事务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接受应付税款法核算。应付税款法,是指律师事务所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依据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安排利润或减去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可供利润安排,可供利润安排按下列依次安排: (一)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用于事业发展。 (二)依据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规定或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确定的利润安排方案,对利润进行现金分派。 经过上述安排后,作为未安排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安排。 律师事务所未安排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全部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五十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全部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接受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接受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第五十三条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依据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依据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盼摊费用。 第九章清算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宣布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律师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处理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律师事务所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律师事务所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法偿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据下列依次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依次债务的,合作所依据比例清偿;合伙所由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个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执业人担当无限责任。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其他约定外,扶持性国有资产应视情收归国有;合伙所的剩余财产和合作所的剩余财产,分别由律师事务所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安排,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清算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章会计调整 第六十三条会计调整,是指律师事务所因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状况下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原接受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觉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详细原则以及所接受的详细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详细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律师事务所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推断。例如,固定资产预料运用年限与预料净残值、预料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须要调整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假如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接受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犹如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起先接受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接受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须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本期发觉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觉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觉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干脆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三)本期发觉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觉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六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全部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明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制订的利润安排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安排,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第六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犹如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状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削减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削减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削减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安排调整的事项,干脆通过“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安排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六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如自然灾难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第六十九条或有事项,是指律师事务所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牢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 第七十条假如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律师事务所担当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í┬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一条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假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第七十二条假如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缘由,预料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料,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供应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 第七十四条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确认,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缘由;假如能够预料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供应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须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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