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审计方面的八类典型问题
浅析个人所得税审计方面的八类典型问题随着居民收入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也快速增长,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纳税主体的分散性以及个人收入方式的多元化趋势,收入来源具有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特征,加上目前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愿还相对比较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一个难点,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在近年来的审计中,我们发现有八类漏缴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类是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个税增长的重要支撑。很多单位红利个税已远远超过工资、薪金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089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审计实际工
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部分单位派发红利或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有的甚至不作扣缴。
二类是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职工集资的方式在我国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一些企业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等原因,经常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发展生产,以解燃眉之急。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是一种融资行为,要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而集资利息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属于个人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发放集资利息时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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