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1、2、3、5、6)、、、(1、2、7、8)、、、、、、(1、2、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吊顶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
高层建筑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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