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鸣诊疗误区、流程及病例分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余力生
耳鸣定义
“神经性耳鸣”非国际通用。听觉传导通路上任何一个或多个部位病变均可引起耳鸣。真正的听神经本身病变的发病率很低。用“神经性耳鸣”来命名原因不明的耳鸣是不准确的。国外建议用主观性特发性耳鸣(subjective idiopathic tinnitus (SIT)),国内则建议使用“特发性耳鸣”这一概念来命名截止就诊时为止,原因不明的各种耳鸣。应该说出现耳鸣症状,一定有原因,遗憾的是靠现有的医疗诊断手段还不足以查清病因,所以称之为特发性耳鸣。一旦查明病因,应以原发病来重新命名诊断,此时耳鸣只是这种疾病的伴发症状之一。
耳鸣的基本诊疗原则
耳鸣常是某种疾病的伴随症状,耳鸣的基本诊疗原则是明确并治疗原发病。针对原发病治疗后,如甲状腺功能低下引起的耳鸣,经甲状腺片治疗,患者耳鸣多可自行消失。颈椎病引起的耳鸣,积极处理颈椎病变后,有70%的患者耳鸣可减轻或消失。
病因不明者则要根据专科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确定病变部位,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耳鸣客观检查
目前还没有特别准确的客观检查手段。虽然常规听力学检查可发现一些中、内耳病变,PET-CT、功能性核磁共振能够发现听觉皮层的功能异常,还缺乏客观直接的量化评估手段。
耳鸣频率匹配检查仍有较大临床意义,因为低中频耳鸣往往提示中、内耳病变,疗效较好。而高调耳鸣和颅鸣则常提示听神经或听中枢病变,药物治疗效果往往欠佳。双侧耳鸣如果同频,往往提示为中枢性耳鸣。因为无论是耳蜗还是听神经都有严格的频率排布。很难想象双侧外周同时在同一部位发生病变。而耳鸣声音是复音的话,则提示听觉通路的多个部位存在病变
耳鸣难题
另一个难题是缺乏统一的疗效判定标准。曾有以耳鸣频率匹配和响度试验结果来判定耳鸣疗效。但大量临床研究显示,耳鸣的响度一般只在听阈上5dB,很少超过10dB。它属于心理声学的范畴,因此响度大小与耳鸣患者主观感觉的痛苦程度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量化关系。Feldmann的耳鸣严重程度6级评分较为粗略。国内李明和刘蓬等人提出的耳鸣评价量表较为简单实用,对于慢性耳鸣的疗效评估有较大帮助。建议在临床上试用。
耳鸣严重程度评估指数及评分标准表
评估指标
0分
1分
2分
3分
出现环境
无
安静
一般
任何
持续时间
无
间歇>持续
持续>间歇
持续
对睡眠影响
无
有时
经常
总是
生活工作
无
有时
经常
总是
情绪影响
无
有时
经常
总是
总体感受
评分标准
评估根据最近一周表现,出现时间<1/5为“有时”,不足2/3为“经常”,>2/3时间为“总是”
根据此表将耳鸣分为1~5级
1级≤6分
2级:7~10分
3级:11~14分
4级:15~18分
5级:19~21分
耳鸣的治疗原则
大多病因不明,首先需要除外危险性耳鸣
伴有听力下降的急性耳鸣要积极治疗,治疗原则同突聋。
慢性耳鸣的治疗原则是缓解症状,控制伴随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主观性耳鸣的分类
主观性耳鸣有不同分类。最主要的分类是按照病程以及是否出现睡眠障碍等失代偿情况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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