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都市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一、设定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规划许可内容
确定都市区集体土地上除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的建设工程(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的规划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一)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按照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及其附件、附图。
(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按照依法批准的村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在都市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划许可条件
(一)在村庄建设用地内且未进入国家征用程序;需占用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符合村规划。
四、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确定规划条件阶段: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拥有该宗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意见(原件1份);
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地块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范围属村庄建设用地的证明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新用地项目,原件1份)。
6、有效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环保、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申请表》或《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六、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分局。
八、规划许可程序
(一)确定规划条件: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区分局报建窗口,同时提交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绘制工作草图并拟定规划条件,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确定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核发《审查复函》。
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分局报建窗口;
(2)分局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3、《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三)验线:
(1)申请人按照《放线通知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放线单位放线,并将《放线回单》及附图交回窗口,窗口收到后1日内交经办人。
(2)经办人收齐放线结果后5日内,会同规划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验核无误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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