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前言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药品购销中
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4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 5
第四章配送要求…………………………………………… 8
第五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经营企业原则………………… 9
第六章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9
附件:1、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10
2、配送情况申报表…………………………………… 14
第一章总则
一、定义
(一)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版)》(名称暂定)组成。
(二)采购人:全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具备基本药物的生产条件,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指在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
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
三、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四、实现的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五、公告方式
通过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网(http://em.)或有关媒体发布。
六、遴选周期
药品经营企业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七、解释权
本方案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供应的品种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按需及时配送。
(六)上年度,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具备配送资格且有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代理商),或与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实际配送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报名办法
报名公告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
一、配送服务能力:
(一)由各市根据报名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县级药品经营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按比例推荐药品经营企业(省属与广州市合并,由广州市推荐),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各地级市推荐的药品经营企业范围内,根据药品经营企业资质材料按照《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见附件一)给出具体得分。
(二)对于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情况,由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申报,且须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有效(附件二)。
二、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配送服务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药品经营企业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药品经营企业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
三、推荐及入围办法:
(一)上年度采购金额70亿元及以上的地级市,市推荐药品经营企业不超过50家,按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排名前80%的企业入围,若入围数少于25家,则按综合得分选取前25名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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