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理解及感受: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大学生的行为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2某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80年代后期到现在,,14-%.尤其让人心惊的是,%.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感想: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案例3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某甲违章骑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甲父母予以赔偿。
感想:甲某因为骑车将乙某撞伤,要赔偿所有的费用。因为某甲已20周岁,已经成年,但是某甲无力偿还,所以某甲父母应先赔偿,不应该拒绝赔偿。
感想本案中高校的白某一般是成年学生,一般不存在监护人,学生的个人财产显然不足以赔偿死者的损失,其父母没有连带责任。最后就是白某的自杀与学校的管理,死者的被砸死与学校的管理的关系了,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补偿关系。由于白某是成年人,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最高院关于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学校管理责任条款的适用,只能引用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案例142006年6月16日22时,北京高校一学生白某,从12楼跳下,,,,事发前白某与女友争吵,随后跑回宿舍喝酒
感想财贸学校的决定违反了我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如果残疾考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无论是普通高中,还是高等院校,都必须招收其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杨某因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导致下肢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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