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络营销许可证(京ICP证)服务说明
为支持中国网络行业规范,严格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虚拟主机客户应办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络营销许可证(京ICP证)。
名词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一、办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络营销许可证(京ICP证)的企、事业单位、公司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1、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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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填写材料表保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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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们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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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交初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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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户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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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递交通信管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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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公示费(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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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领取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请参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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