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措施
【摘要】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我国的土地人均占有量在逐渐的下降,这种情况下做好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管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我国土地管理在基本认识及相关实践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指出其问题所在,进而对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不足;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形势较为严峻。并且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土地资源也在国民需求量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变得越来越稀缺,怎样调整土地的利用分配,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也非常关键的问题。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我国选择采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效力得到了强化,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也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部分土地使用者常常采取一些追求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来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这造成了耕地数量锐减,乱征乱批土地等违法现象泛滥。尽管近年土地管理改革有很大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其主要问题折射出近年在土地管理上的某些基本认识还存在不足。
参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条文内容,我们可以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作如下定义,即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按照不同的用途划分为若干区域,不同用途间的土地互相转换或变更必须在一定限制条件的约束下通过申请许可才能实现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过去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具体而言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就管理依据而言,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依据用地数量指标进行土地管理,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则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进行土地利用管理;就用地审批方式而言,分级限额审批制度采取逐项审批的方式,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采取分批次审批与逐项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就管理模式而言,分级限额审批制度采用单一资源管理的模式,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采用的是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模式。
当前形势下,我国的各项法规以及各项法律已逐步得到了落实,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和成功,农民比较满意,但是,仍然存在着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比较模糊,时常发生侵害农民自身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相对来说集体经济比较薄弱,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自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使得农村的集体经济收入有所减少,有些农村地区除了有少量机动地承包费用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收入,还有些农村甚至存在债务。所以,有些农村采取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流转农户承包地、高价对外出租承包地、出卖集体地等等方式,产生了诸多问题。
随着近年经济复苏,城镇化发展,东部沿海一些地区又出现指标远不够用的情况,而西部有的省指标又很富裕。地方对规划、计划体制增加弹性的呼声很高。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不改革,将反复出现这些问题。在经济发展加快的形势下,资源配置的计划管理与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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