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以保证人们对其规范的遵守。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同属上层建筑,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来保障社会秩序;都通过规范条款或者通过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1)新闻法制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一般表现在由国家政权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具有确定性,其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新闻职业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为舆论、各种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约等抽象的原则和信条,不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的制裁形式。
(2)新闻法制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即享有权利的主体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承担义务的主体同时也享受一定的权利,但总体上以权利为本位。而新闻职业道德以义务为本位,侧重于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义务。
(3)新闻法制调整的是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他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新闻行为和新闻关系,即需要国家权力干预或保证的社会关系,如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新闻媒体与自然人之间的平等、自愿、公平关系;而新闻职业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按照一定的准则行动,即使在没有社会舆论监督的情况下,也会使人们依据自己内心信念来支配自己的行为。(
4)新闻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较多地表现为对一定行为的禁止和惩罚,以他律为主要特点,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法律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而新闻职业道德的作用,则较多地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劝阻和示范,以其对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影响的程度,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以自律为主要特点,是诱导性的,不在于外在的强制,而在于内心信念,其惩罚方式是一种观念性的、道义的、精神性的和无形的。
社会效益第一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新闻事业的属性有了新的认识。新闻事业具有上层建筑的属性,也有信息产业的属性。我们对新闻事业的双重属性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即新闻事业必须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恪守党性原则,但可以采取企业管理的办法,在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新闻媒介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借助其媒介优势赢利,甚至获得巨额利润。新闻事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新闻事业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因为新闻事业所传播的是一种精神文化产品,对社会文化生活具有极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因此,要正确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引导舆论,指导人们的思想、工作、生活。而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可以自由出入市场,可以自定方针,可以以赢利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文化产品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重要影响。因此,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的同时,作出不得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在其他有关法律中,有关对新闻媒介的经营活动和采访报道活动的限制性规定更是触目可见,而且成为法庭审理有关新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世界各国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性规定: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公民在运用言论出版自由的时候,表现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发表违背公共利益的言论。
二是较少限制手段原则。是指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时,在多种手段中,必须选择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尽量减少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以有益于表达自由的实现。这是一种比较宽容、缓和的限制手段,易于被接受。
三是事后限制原则。相对于事先检查制而言,事后限制原则,是指谈话内容、演讲稿、书稿、新闻稿或其他书面材料在发表、出版之后,当事人对违法的言论出版仍然要负责任。英国人长期奉行这一原则,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多数国家所信奉。
四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如果公民的表达不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政府就应予以保护;如果相反,政府就应给予表达者以制裁。这一责任同较少限制原则一样,具有保障与限制的双重功能。美国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实行的是这一原则。
五是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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