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众筹的全过程,研究填补我国众筹快速发展但相关立法方面却仍显不足的漏洞。而就目前的金融形势与法律背景下,面临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众筹模式面临着法律上风险,项目通过完善立法保障众筹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利用网络平台和大众力量支持原创,为创作人保证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众筹作为全新的融资方式,已为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的经济市场注入了新的元素和活力,在丝丝入扣的法律保护中,众筹不仅能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推动力,也能使得富有创新能力的创作者在挣脱当下以“模仿”与“借鉴”为主流的文化环境,以文化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众筹;法律边界;刑法规制;融资方式
众筹融资,即大众筹资,是指募资人通过平台(一般通过互联网)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小额投资,以支持其创业经营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从参与主体角度看,众筹融资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投资人、募资人、众筹平台,并且这些主体都不同于传统上的类似功能主体,如投资人以小额投资为主,募资人一般多为小型企业、初创企业或者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意项目所有人。从平台角度看,众筹融资平台一般是互联网形式,而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交易所平台。从具体用途看,众筹融资可以用于支持各项事业,如疾病救济、竞选活动、艺术演出、初创企业融资、科学研究等等。相对传统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一种更为大众化的筹资方式,其兴起为更多小规模企业或拥有创意项目的人提供了融资可能,也为普通民众小额投资提供了新渠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类新型金融模式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网上支付、P2P①、众筹融资等。相比较其它互联网金融类型,众筹融资在国内外发展相对滞后,且由于其交易结构更为复杂,交易延续过程较长,面临法律障碍较多,因而需要得到理论界和有关部门更多关注。作为一种新兴的模式,众筹融资存在滥用的可能,特别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环境下,众筹资金遭到滥用的可能性很高。此外众筹还涉及项目的声誉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对项目发起者而言,众筹平台的开放性质决定了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
就上述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完善刑法的规制边界,从目前已经在运营的各个众筹网站来看,大家也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来给付回报的约束,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对司法解释条文字面上的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但确定非法融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对于众筹模式的发起者和运营平台而言,必须在发起筹资项目之初即明确发起人不是融资方,所有的创意和筹资,均是基于明确的项目计划和明确的产品或服务回馈周期。同时必须明确筹集的资金是基于特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用,而非同时进行资金的融出。筹资者回馈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是前期项目所直接确定和衍生的内容。
另一方面,调节好发起人、支持者、平台三者间的法律关系。在众筹过程中项目执行失败后支持者可否要求返还支持资金。如果要求返还资金,如上所述,这种众筹的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预购行为。如果支持者与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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