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东营分院
引言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引言
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
引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引言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这样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言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定义
纳入监察范围的原则:
一是造成群体伤害;
二是造成他人伤害;
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特种设备定义
目前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
承压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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