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论文
个人独资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浅析
院(系)名称: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律
学生姓名:冯琎
指导教师:刘应明副教授
二○一三年九月
摘要
一人公司是指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作为仅由一名股东设立的特殊的公司形式,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的复数股东形式产生了强烈的冲突,是对其社团性特征的突破。一人公司在我国历来已久,但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立法态度却经历从回避到认可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在 1993 及1999《公司法》中,我国均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直至 2005 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才认可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承认以及对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其中一大亮点。但必须看到,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具体规定尚有不足。一人公司准入制度过于严格,有违立法初衷;投资主体及股东决策披露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不必要地增加了交易相对人及债权人的经济成本,应进一步加强;一人公司转投资的禁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且有违公平竞争之原则; 一人公司取消股东会既无必要,也不利于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的融合;一人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提法不妥,改为无限责任更为恰当。除此以外,笔者认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还需进一步得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完善单独股东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放宽一人公司外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衍生性一人公司的明确规定。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一概由公司及其股东分别缴纳公司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公司的资金规模作出相应的规定,施行合并课税制。另外,应实行一人公司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取消对股东自我交易的限制,立法许可并规范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同样重要的是,需设立若干限制以防止法人否定制度的滥用,维护单独股东的正当权益。并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一人公司;发展;规制;完善
第一章关于一人公司基本含义及特征
对于一人公司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如“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1]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一人公司也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2] “顾名思义,一人公司是由一名投资者(含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3]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58条第2款将一人公司界定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股东的唯一性是一人公司不同于其他责任公司的最显著特征,它突破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所要求的公司社团性限制。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无论其出资身份如何,也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后转成的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仅能为一人。
第二,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和治理结构简单,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一人公司股东仅有一人,内部机构不可能像其他责任公司一样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既行使作为股东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又可做为公司董事内部机构、经理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使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这使得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明显区别于其他责任公司的制衡治理结构。而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
一人公司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一人公司是公司的特殊形态,在法律上主要适用公司法。而个人独资企业主要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接受民法、商法等的管辖。第二,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东即投资者只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不享有有限责任,对于企业的债务,投资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第三,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投资主体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四,一人公司属于公司的一种,尽管不能像普通有限公司一样能够很好的达到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但是依然拥有公司式的组织机构,可以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对自由,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一人公司做出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又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仅为一人的公司。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又称继发型或衍生型一人公司,指设立公司时股东有二人以上,但之后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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