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官司呼吁新闻法论文
论文摘要
九十年代开始,新闻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自《民法通则》生效以来,新闻官司骤然增多,成为新闻界乃至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①。纵观这些新闻官司,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对新闻侵权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既能让新闻工作者坚持舆论监督..,别一方面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成为了当今法律学者和新闻学者研究的热点。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先是从我国新闻官司日趋增多的主要原因入手简述了我国新闻立法的背景,进而分析了阻碍我国新闻立法进程的两大矛盾:一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二是我国的新闻体制与监督自由的矛盾。文章的第三大部分着重阐述了西方国家新闻立法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例如他们有成文的新闻法、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以及新闻媒体有着极高的新闻侵权意识等等。文章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两点建议,呼吁尽快建立我国的新闻法,使新闻媒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舆论监督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进步和公共文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环。据一项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需要解决时,%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体”,比起位居第一的“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②。实践证明,很多老百姓反映的许久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能通过新闻媒体得到解决,许多惊人的黑幕,如“云南矿难”、“黑哨事件”、“宝马彩票事件”等都通过新闻媒体得到了真相大白。
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它惩恶扬善、鞭挞丑恶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如果分寸把握不好,可能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新闻媒体被一些报道对象以侵权为由推向被告席的事件屡屡出现,给媒体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更有些新闻官司长达十年之久,严重影响、干扰了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许多官司因无新闻法可依,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新闻媒体在面向市场化的艰难改革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困扰。另一方面,还有个别报道高姿态地超越应有的功能,干预司法操作、干预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如我省的“张金柱事件”,张金柱临死前说过这样一句话:“是新闻媒体害了我。”再如兰考的县委书记宗家邦因为一句话“焦裕录精神我一听就烦”而丢了官。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新闻法制,用法律规范新闻行为、使新闻官司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前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背景
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觉醒,许多公民或法人以新闻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为由将新闻媒体或记者推向法庭。到了九十年代,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纵观这些新闻官司,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一旦新闻报道失实或新闻评论有损他人人格,新闻作品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发生,侵权的信息将会在社会迅速蔓延,再加上公众对大众传媒的信赖,社会对被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就会降低,产生的不良后果是社会上可能出现不利于被报道对象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可能使被报道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使被报道对象在其执业、行使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等等③。
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闻工作者在行使
新闻官司呼吁新闻法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