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
冲突何在?
2011年8月13日之后,朱女士的委托律师告知她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张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三就夫妻财产问题的若干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在中国的实际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
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新司法解释一出,老公变房东”
不少女性突然发现,找个有房无贷的多金老公,看起来很幸运,但并不能保证一生都享用这些财富。用一位女网友的话总结:“我就是老公的房客,万一离婚了,就连房客都不是了。”
司法解释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解读: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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