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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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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1)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三、物的分类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二)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1.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3) 黄金
(4) 文物
(5)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1)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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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