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3-200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2)
第三章检验检测………………………………………………………………………(4)
第四章安全附件………………………………………………………………………(5)
第五章使用管理………………………………………………………………………(5)
第六章附则…………………………………………………………………………(6)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1. (表压,下同),但不超过4MPa;
2. ·L,但不超过1000MPa·L;
3. 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水、汽水混合物及水蒸气;
4. 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50℃,钢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250℃,铝或铝合金制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100℃;
5. 非直接接触火焰的焊接容器。
(二)本规程适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
、爆破片(帽)、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可以单独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也可以单独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应规定,但不能混合、交叉执行两者的各自规定。
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安全附件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简单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使用的容器;
(四)灭火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并对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提供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设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制造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
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设计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
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使用说明书(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
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安全维护要点等)。
第十五条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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