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Navigation standard of inland waterway
GB 50139—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5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4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1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1)、、、(1)(2)(3)(5)、、、、、、、、、(1)(2)、(1)(2)(3)(4)(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前言
本标准是在《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修订而成。本标准主要包括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等技术内容。
《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90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对内河航道的建设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船型、船队和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过河建筑物的建设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为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建设部和交通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原标准中天然及渠化河流航道和限制性航道的部分通航尺度;纳入了特殊宽浅河流、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和湖泊、水库航道的技术内容;增加了船闸的规模、工程布置和通航水流条件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和布置以及通航水位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管理,长江航道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长江航道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公园路20号,邮政编码:430010)。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局
参编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三峡办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黑龙江省航道局
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江苏省航道局
长江船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厚琏汤唯一刘书伦李一兵李矩海张幸农王前进傅钢吴建树赵世强洪毅吴焕兴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航道
4 船闸
船闸规模和尺度
船闸工程布置
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5 过河建筑物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
安全保障措施
6 通航水位
一般规定
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
运河和渠道通航水位
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
附录A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
附录B 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
附录C 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则
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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