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共分为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共 5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七章“附则”共1条。
第2章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知识目标:
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理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掌握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能力目标:
能应用《城乡规划法》相关知识在规划区内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2章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1)城乡概念
(2)城乡规划的概念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
《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二)立法宗旨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1.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2.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
1. 城乡统筹原则
2. 合理布局原则
3. 节约土地的原则
4. 集约发展原则
5.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的分类
(一)城镇体系规划
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
2.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3.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制性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
(五)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分别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1. 乡域规划
2. 乡驻地规划
3. 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的审批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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