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2008年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招标范围:
招标要求
(1)物业管理资质级;
三、价款支付方式
中标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五、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委托人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委托合同。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通用于各类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和支付代理费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人用以支付受托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总额。
:指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代理费的方式和方法。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应承担的责任。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其他的要求。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限的最后一天。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应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
。
(1)向受托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向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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