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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观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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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观论文.doc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观论文
.freelentby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以法治的上述社会内涵为基点,所谓法治观,实际上就是法治观念的简称,它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亦即对法治价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认识、评价、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称,是法治所有社会内涵在人们心目中的映射与回应。法治观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与法律权威观。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关于正义、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则重在指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观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人们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对法治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影响。首先,法治观是制度创设与政策变迁的前提。一个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体现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这种体现为生产关系并为商品经济发展所推动甚至决定的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要以法治观念的形式通过人们的头脑。“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不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就不可能创制科学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果人们不先经过科学法治观念的洗脑,也不可能通过政策迁或制度创新,把一种法律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为科学的高度。
其次,法治观还可以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弥补法律的缺陷。历史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人治论者反对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详、全面和完备无遗的,而人治则可以避免法治的这一缺陷。例如,柏拉图就认为,治国的最佳方略在于贤人治国,而最好的贤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识的哲学家,“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为善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运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主名君以最高权威。”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学。现代的不少法学家们也发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论者却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们在承认法律具有上述这些弊病的同时认为,要克服这些缺陷与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绝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带来的危害。法治论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学法制观念的引导下,可以不断地制定、修改和矫正法律,为人的自由的实现设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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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60 KB
  • 时间201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