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探析论文.doc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探析论文
..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从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于纪检监察办案的法律优先权、检察机关查处与职务犯罪相牵连的普通犯罪的机动侦查权、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优先权以及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应享有的“对私优先权”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机动侦查权对私优先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主要权能之一,具有特殊意义。职务犯罪侦查效果不仅受制于宏观的检察体制和微观的侦查模式,在我国多机关分散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情况下,更面临着各“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能分配和协调运行问题,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矛盾与困惑,在侦查优先权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侦查权是侦查优先权的基础问题..,但当前学界通常聚焦于检察机关应否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等问题,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一直未引起过人们直接重视。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内涵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是指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关,基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职责和在“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中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享有的一旦对职务犯罪决定实施侦查,其他主体的权力便不得在法律上替代或者损害检察权效果的必要地位,以及对与职务犯罪有特定牵连的非职务犯罪或因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需要而不可避免地进入检察机关侦查程序的其他非职务犯罪,享有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能够产生排他性效果的管辖与处理权力,同时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事务需要而临时要求私主体予以谅让,从而确保侦查效果的权力。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主要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检察机关侦查法定专属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时,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工与协调问题;(2)检察机关办理与职务犯罪有牵连的其他犯罪时,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机动侦查权问题;(3)检察机关基于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在实践中因认识、证据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将原属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直接侦查终结,从而引起职能管辖冲突,应如何对待其侦查效果的问题;(4)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临时对私主体实施优先措施及其救济问题。①
(二)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的现状②
。多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客观上看,当前其具体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到司法侦查领域,因此带来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系党务或行政干部,缺乏必要的侦查业务知识,致使有些案件查办效果不佳;而其
“两规”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还是会对被调查者人身自由形成比较大的强制,再加上办案工作秘密性所带来的错案救济乏力等问题,纪检监察办案在某些方面已经引起争议。在此情况下,中央对纪检监察办案方式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强调纪检监察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这对于促进纪检监察文明办案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不能回避的是,纪检监察工作单靠其自身并不能获得现代法治认同,涉罪案件仍须经由司法才能追究法律责任。但当前许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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