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实施,房价就降?
主讲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物权排他
公示
不动产占有与
产权不统一
动产占有
登记
任意可知悉状态
明确物之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
三、我制度
(一)类型
权利登记模式,并吸收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发证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法院、仲裁委员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这些法律文件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处分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目前不动产登记模式的问题
重复登记、遗漏登记、错误登记引发多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分散登记导致房屋、土地双重抵押,融资增加金融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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