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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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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及其类别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争议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纠纷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简单地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特征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是一种司法活动。
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诉
讼制度。其特征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国家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制度。
第二,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法,也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法。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具体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 特殊原则
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⒉选择复议原则
⒊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⒋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⒌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五、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一) 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 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全国。
(三) 对人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职权机关,包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
(四) 对事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又称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


、财产权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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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