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一)
专利权质押合同
(一)
专利权质押合同
(一)
前言: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第2条质押期限。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第5条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第6条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第7条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第8条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第9条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第10条违约及索赔第11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第12条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第13条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14条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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