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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概念.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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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 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 ,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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