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律说》文本解读
《琴律说》是宋代一篇讨论琴律的论说杂文,由南宋朱熹(1130-1200)撰写。此文收在作者的自著集《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共100卷,简称《晦庵集》)中,撰写年代不详,约在1187年后,根据作者与蔡元定通信中的提款,推测其至晚也在1193年前。
这篇文章最早提出“琴律”一词,第一次在理论上明确地把古琴运律问题纳入律学研究范畴。因其体现出对纯律徽位有意识地系统运用,故而被当作第一部有纯律内容的古代文献。在有关古琴律制的讨论中,它是常被征引的文献之一,但还未见对其内容的深入研究,故本文将集中讨论该文献中的琴律学内容。由于各种版本中一些数据互有出入,本文也将比较分析,并对已经出版的点校本中所存在的专业技术性错误进行笺证。
百卷本《晦庵集》至迟在宋宁宗年间(1195―1200)即已刊行,并形成闽、浙两种系统版本,嘉熙年间(1237-1240)百卷本定型,历代相沿,至今不变。元代以后,朱熹文集被大规模刊印,出现各种版本,书名多样,分属闽、浙二本,有《晦庵先生文集》(浙本名,仅见于宋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闽本名,为历代通行本)、《朱子大全》、《朱子集》、《晦庵集》、《考亭正集》等二十余种,卷数也不尽相同,现存宋、元本皆为残本。较早的明刊本全集为天顺四年
(1460)刻本,《四部丛刊》本(用明嘉靖本)的编排顺序与天顺本相同。清代影响较大的是康熙二十七年刊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四库全书》即以此本为底本,《晦庵集》还有《四部备要》本和《洪氏唐石经馆丛书》本。《琴律说》被收在《晦庵集》卷66,除有以上这些版本,还分别收在元黄镇成《尚书通考》卷6、《稗编》卷41,并附有不同的“朱子琴律图”;部分收于清胡彦升《乐律表微》卷2和清应(扌为)为谦《古乐书?卷下》二书。另见《古今图书集成?乐律典》104卷“琴瑟部”汇考二《朱子大全集》。
一、《琴律说》主要论述了
如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用三分损益法讨论徽、声、律之间的相应关系。从黄钟大数81出发,计算十二律在一弦下准区间的位置,所用数据为两套进制:律数用太史公九分法约定,弦长实数则用十分法。琴徽的布徽之法要合乎律数,所以分配五声才能与当位之律相合。批评时人只知“四折取中之法”于声律相应,但并不了解其中道理。故有必要详细解说声律之间数的道理。
(二)用三分损益法计算并规定七弦散声顺序:一弦为黄钟之宫、二弦为太簇之商、三弦为中吕之角(即清角)、四弦为林钟之徵、五弦为南吕之羽、六弦为黄钟清之少宫、七弦为太簇清之少商。每弦又各有五声与十二律相应。文中以黄钟均五声在各弦上的按音位置为标本,详细计算了各弦上按音节点的数据,这部分内容的数据很有特点并具有历史意义。
由于朱熹时代还没有发明徽分记谱法,所以朱熹在表述两徽间的按音节点时,用“某徽之左”或“某徽之右”,如“十三徽之左”、“六左”、“六右”;若“之左”、“之右”太多,则用“某两徽间”,如“四、五间”。
(三)对弦上高、中、低三个音区的掐段率划分和有效音位的统计:龙龈至七徽为琴之下准;七徽至四徽为中准,以下准五声十二律数据皆半之;四徽至一徽为上准,下准五声十二律数据再半之。但由于上准取音困难,声音短促,故不多用,所以上、中、下三准“合一琴而计之”,一至七弦可取正声15,一至七弦可取少声34,中、下准一至七弦可取少少声35,上准一至七弦又可得少少声25,六、七两弦再得少少少声3,共112声。
(四)对声音的审美原则立足于弦振动效应,朱熹如是说:“但七徽之左为声律之初,气厚身长,声和节缓,故琴之取声多在于此……七徽则为正声正律,初气之余……气已消而复息,声已散而复圆,是以虽不及始初之全盛,而君子犹有取焉。过此,则其气愈散地愈迫,声愈高,节愈促,而愈不可用矣,此六徽以后所以为用之少……而俗曲繁声,亦或有取则,亦非君子所宜听也”。
(五)从散声的自然之音和中徽的关系申论君臣关系,以一弦三宫之左阳右阴位(即散声、七徽、四徽)象征亲贤臣、远小人的治国道理。
在《琴律说》后还有两段篇幅很短的独立小文,为《定律》、《调弦》,一向被当作《琴律说》的片断。但从内容来看,这两篇小文是操作层面的描述,前者是以沈括《梦溪笔谈》记载的琵琶以“合”字定黄钟,俗字谱字与十二律吕的对应,谈论黄钟音高问题;后者是古琴调弦方法步骤,其中还指出十徽“虽律吕相得而其伦序倒置”,“十徽者中吕之位……中吕又为能反生黄钟者”。
二、朱熹对三分损益律的超越
《琴律说》的研究非常细腻,甚至计算出琴之上、中、下三准十二律与五声的关系和真正有效可用的乐音,“合一琴而计之为百十有二声”。对于所论之物,论点鲜明,认为“四折之法”只是操作层面的技术实践,对其声律关系必须上升到理论层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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