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
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司法解释四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
■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一)立法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三)同工同酬的理解与适用
(四)三性岗位的界定
(五)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比例限制
(六)过渡期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一)立法背景
1、现状
(1)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2)劳务派遣被长期和超范围使用,甚至成为主要用工方式
(3)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原因
(1)体制
(2)成本
(3)灵活
3、要求
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二)主要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前置。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
(2)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
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
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3、三性岗位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
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
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5、加大处罚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
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6、过渡期
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
容不符合修正案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正案进行调整;修正案
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修正案施行之日
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
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三)同工同酬的理解和适用
1、如何理解和执行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修正案》: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同类岗位
(2)相同的分配办法
(3)“同酬”的范围是否包括福利?
(4)司法实践中怎样确定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同工同酬”?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对企业的影响:
(1)增加了用工单位的人力成本
(2)对用工单位的岗位设置、薪酬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劳动争议纠纷增长
3、应对措施:
(1)改变劳务派遣与正式用工混岗的情况
(2)完善岗位差异化管理,细化岗位职责体系与薪酬等级
(3)完善绩效管理
(4)人力成本预算
(5)提高劳动生产率
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解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