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根据《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⒈本办法所指考核对象,是指学院各处室、各系部及下设科室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从事行政管理、教辅、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定期聘用人员)。⒉学院属省管、市管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干部职工的考核,以考核管理工作为主,以考核所承担的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为辅。⒋脱产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学习、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⒌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⒍对转任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二、考核的基本内容
1.学院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2.处室、系部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3.上级各类文件、会议、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4.学院有关会议决议的落实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5.各处室、各系部日常工作;6.其它需考核的工作。
三、考核计分办法
1.年终绩效考核分数构成
①全年目标考核分,占75;
②民主测评分,占25;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终绩效考核分=全年目标考核分×75民主测评分×25。2.全年目标考核加分因素和标准
①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2分,省级荣誉称号的加
1.5分,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分。
②在国家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科研课题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加
1.5分。
③在国家和省级报刊上发表正面宣传学院工作的专题报道或新闻的加
1.5分,在市级报刊发表正面宣传学院工作的专题报道或新闻的加1分;在教育部简报刊发学院工作专题材料的加
1.5分,在省教育厅简报上刊发学院工作专题材料的每则加1分.
④超额完成今年招生工作任务的加0.5分,超额完成今年招生工作任务30个以上的加1分;以上个人各项加分之和不超过4分。3.全年目标考核扣分因素和标准
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受到学院批评的,扣2分。
②参加全院性会议、活动、值班和日常工作,无故缺席1人次扣0.5分,旷工1人次扣1分,值班脱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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