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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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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XXX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政府部门、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和监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其他政府部门、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其他述职对象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进行述职。
第七条述职内容
(一)个人履职尽责情况: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3、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4、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民务实情况;
5、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情况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述职评议可邀请部分镇人大主席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年初确定述职人员,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述职前两个月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述职人员。
第十条述职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述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述职报告由县长审核,县
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述职报告由院长审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述职报告由检察长审核,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在述职的20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分送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委,并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述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征询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工作组在认真调研、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人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述职人员要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述职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正式述职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人员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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