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年试行版)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
第三章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第四章绿地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七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
、旧城改造区范围示
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恩施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县(市)以上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本规定编制。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筑总平面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类别
城市新建区
旧城改造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
≤40
≥
多层住宅
≤35
≤
≤35
≤
高层住宅
≤25
≤
≤30
≤
商业用地
多低层
≤45
≤
≤45
≤
高层
≤45
≤
≤45
≤
商住混合用地
≤40
≤
≤45
≤
办公用地
多层
≤35
≤
≤40
≤
高层
≤30
≤
≤40
≤
工业用地
≥30
≥
仓储用地
≥30
≥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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