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
Chapte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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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理解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的特点;
掌握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的操作;
掌握海上集装箱进口货运代理的操作;
了解北美航线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
开篇案例
海运保函的效力
第一节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概述
一、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业务特点
“五固定、一负责”的经营方式
、机构设置复杂
1、“五固定、一负责”
班轮运输是指轮船公司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港口间定期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或协议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船舶经营方式。
“五固定”:固定船舶、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一负责”: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核收的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⑴托运人与收货人
①发货人(consignor)和托运人(shipper)
一般而言,发货人通常是指实际交付货物的人;托运人通常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用的人。在实务中,发货人和托运人通常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②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⑵班轮公司
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
⑶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通常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其揽货、揽客和/或为其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并收取报酬的人。
⑸外轮理货公司
外轮理货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对承、托双方交接的数字和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货证明,据以划分承、托双方的责任。
根据发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分为: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
拼箱货(less than full container load,LCL
注意:
1、危险货物、鲜活货物及能损坏或污染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2、已经装载完毕的集装箱,一般还要加铅封或海关的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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