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doc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
行政许可申请人(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定
送达申请人
制作许可决定文书(2日)
主管局长审核(2日)
水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社会监督受理电话:3822759
退还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告知当事人补正
据监督意见修正后
条件不符合:不予受理
(社会监督意见一并提交)
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公开时间:3日
县防办审查(5日)
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县防办提出许可决定意见(3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施行)第16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11条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