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根据《集团税务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本细则包括税务登记、日常业务管理、纳税申报、档案管理、税金计算、业务培训、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税务登记
4、公司在开业、停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办税人员应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
5、公司及公司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公司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8、公司税务登记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财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三章:日常业务管理
9、发票的购买和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对于销项发票的购买和开具应在公司内部分别建立发票购买申请审批流程和发票开具申请审批流程,财务
负责人必须履行审批义务;对于销售发票从开出到客户的签收环节,以及进项发票的取得和保管应建立过失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某一环节出错或脱节给公司带来损失。
10、除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法规和规范外,各公司必须对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进项发票的抵扣制定专门的操作细则来强化管理。
11、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金类会计科目的规定,并选择正确的对方科目;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此类业务进行二次复核。
12、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应综合考虑税金预算和资金计划,做到各期纳税均衡和税负平衡。
13、各公司应至少按以下框架对各公司的税务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报集团计财中心:
<一>增值税
1、销售发票的管理;
2、进项发票的管理;
3、会计核算方式;
4、纳税申报的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核算流程;
2、申报流程和政策宣贯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
1、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
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四>其他税费的纳税管理现状
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2、房产税;
3、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
5、堤围费(防洪费);
6、车船使用税;
7、营业税;
<五>税务优惠和减免情况
<六>公司现有的涉税管理制度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纳税申报
14、无论当期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在当地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纳税期限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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