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r
其它居住用地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Rra
服务式公寓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
Rrb
学生宿舍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c
单身职工宿舍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d
老年公寓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
Rs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Rsb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s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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