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精讲
总则
一、保安处分
预防犯罪的要求。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
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
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
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是帮助恐怖活动罪。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行为:(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这事“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实施培训或参加培训、进行联络、策划等准备活动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主体:一般主体。
行为: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3、主观:故意,为了自己活着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做准备。
这是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象,对构成此罪的人不再适用《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罪数:成立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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