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管理行为,提升信贷服务水平,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信贷管理办法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本办法是本行辖内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贷款承诺、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负债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指本行辖内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办法。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
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总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支行则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第八条总部信贷流程部门设立业务发展部(前台)、合规风险管理部(中台)、信贷管理部(后台)。
业务发展部主要承担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和贷款的营销工作,合规风险管理部主要承担对贷款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手续的审查,信贷管理部主要承担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工作和贷审会的日常工作。
各支行设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办法。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七名以上人员组成(奇数)。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总部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总部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审贷委会员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稽核审计部门参加贷审会但不参与表决,对贷审会议进行全程监督。
贷审会对审议的事项实行记名签字方式。委员必须当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审议事项通过必须经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后,
需报董事长的信贷事项,报请董事长签署审定意见,对贷审会通过的事项,董事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得对贷审会否决的业务行使一票赞成权。
支行贷审小组由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委派会计组成,支行行长为贷审小组组长。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办法。在省联社确定的信贷业务权限内,总部对支行实行有限授权管理。实行贷款授权管理后,并不改变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
,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后向省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包收人办法。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为防范贷款风险,实行贷款管理包收责任制。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办法,公开本行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办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个月以上,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本行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本权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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