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犯罪构成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的论题是犯罪构成,在现今的社会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经过对犯罪要件的探讨,从而得出自己对完善现今犯罪构成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封闭型开放型逻辑导向功能
关于改革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问世,但现有研究难以改变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对犯罪构成的结构和功能的认识不足,没有找准改革与完善的着重点和突破口是相关研究难有突破的原因之一。本人的观点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要素。基于刑法的规定,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质上是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理论,只起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仅有描述犯罪规格的功能,不具有逻辑导向功能,对促进刑法功能(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发挥,作用不明显。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的区别主要是犯罪构成的结构不同,两大法系犯罪构成是开放型结构,我国刑法犯罪构成是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封闭型结构。结构不同决定了功能的不同,开放型犯罪构成具有逻辑导向功能,这一功能在促进刑法功能的发挥方面明显优于封闭型结构。[1]判断犯罪构成理论是否科学的标准,不是看犯罪构成描述犯罪规格的功能,而是看犯罪构成的逻辑导向功能,犯罪构成的逻辑导向功能直接关系到刑法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功能的实现程度,这是一个最为基础性的认识。在讨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的过程中,有必要强调这种基础性的认识,冷静地看待和分析各种理论观点。
一、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局限性
人类认识犯罪的概念集中在犯罪构成上。犯罪构成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大陆法国家认为它是类型化的观念形象,英美国家将其看作一套规则体系。相同点是,它们同属于主观的形式范畴,与客观存在相对。尽管各国存在思维方式、社会制度方面的差异,但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表述基本相同。
(一)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局限性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2]犯罪客体是国家保护的社会关系中受到侵害的一方。犯罪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严重地侵害了国家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行为是否判定为犯罪的取舍权在于国家意志。将侵害客体作为构成要件是国家态度的集中体现。犯罪主体是个人(含法人)。国家和个人是两极,介于其中的是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应被组合形成一个概念“犯罪行为结构”,与两极处于同一层面,起中介功能。[3]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犯罪行为”是“我”(个人)与“法律”(国家)产生关系的中介,这里的“行为”应理解为“人的行为”,它既包括人的内在心理状态又包括外化行为事实。这样,国家(法律)对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就以“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为出发点,从而形成了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四个要件是四个视角。不论各国刑法对这四个要件的称谓如何,内容上大致是相同的。我国刑法中有犯罪客体,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采用法益的概念,英美法系刑法有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假设。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责任年龄)等内容,在两大法系刑法中有同样的内容。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过失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与两大法系的规定并无不同。
在这一方面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在要件、要素意义上都有描述犯罪规格的功能。但犯罪构成的这一功能是基础性的功能,是有局限性的,无法通过立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法规与具体犯罪之间是有差距的。以一案为例:某日,甲在该市上海路摆地摊卖国库券。乙有意购买并和甲商定以60元人民币买下甲手中面值100元的国库券一张,在付钱时,乙掏出30元人民币丢给甲,拿起国库券离开。甲急忙和乙理论,乙不予理睬,甲非常生气,转身从一修鞋摊上取一把鸭嘴榔头向乙颈部后方打去,见有血冒出,甲丢下榔头转身就跑。乙因失血过多抢救不及死亡。这是一个极为常见不乏争议的重罪案例。但却有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之别。单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很难分辨两罪,必须经过严密的分析案情、逻辑导向重组案件才能确定。甲在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两大法系犯罪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刑法规定,将某人的某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递进范畴联接着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两个极位,形成由一般向个别紧缩的认识规律。其现象特征是:犯罪客体--构成要件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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