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上了日程。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探索和实践可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不仅是我党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更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推进离不开各方面的合力作用。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理论分析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智慧结晶和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美好向往。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只有选择法治这一治国理政模式,经济才会持续健康发展,政治才会廉洁清明,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幸福安康。依法治国是指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要依法运行,其总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阻碍和破坏, 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最终使国家的治理实现法治化。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历史和时代的发展潮流,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在国家层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了更加全面性、系统性的行动纲领,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在立法方面,要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法的实施方面,要做到党和政府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和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的实施效果方面,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1]
(二)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在认真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历史命题,并提出了如何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目标。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十六字”方针。
1996年,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第一次在党和国家层面确认了依法治国的相关理论。在经历“法治”水治和“法制”刀制之争后,真理越辩越明,“法治”成为“依法治国”的全面完整表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在政治生活中的目标。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文写入《宪法》,该条款从此成为了《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004年,在首都各界人士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使得人权保护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进一步保障。2007年,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起点上提出了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对我国法治建设做了全面部署。[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首次在党代会上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并通过了《决定》。2014年在江苏调研时,结合国内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四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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