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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⑶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的出资;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⑴遵守公司章程;⑵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⑵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⑶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⑺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⑻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⑽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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